(2016)吉0122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国彬与常春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彬,姜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郑国彬,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姜海军,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经申请人郑国彬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姜海军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