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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国彬与常春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彬,姜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郑国彬,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姜海军,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经申请人郑国彬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姜海军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吉JJ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