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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蒋瑞华与金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华,金家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624号原告蒋瑞华,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金家国,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瑞华诉被告金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瑞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蒋瑞华负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