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蒋瑞华与金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华,金家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624号原告蒋瑞华,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金家国,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瑞华诉被告金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瑞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蒋瑞华负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