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国平与陈国潮、何健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潮,梁国平,何健辉,陈雁巧,梁惠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健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陈雁巧,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梁惠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陈国潮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4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且案涉抵押财产也在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协议书》约定欠款及利息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