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葛之真与薛江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之真,薛江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89号原告葛之真,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告薛江,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之真诉被告薛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之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葛之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之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之真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