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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东腾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腾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520号原告山东腾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博十路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2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2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胜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