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袁龙云与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云,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1行初4号原告袁龙云,女,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贡江镇东方。(特别授权)。被告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陈铭,男,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云诉被告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争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龙云负担。审判员  卢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