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仙桃市排湖泵站工程管理局与胡泉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仙桃市排湖泵站工程管理局,胡泉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监3号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仙桃市排湖泵站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杰林。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胡泉源。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仙桃市排湖泵站工程管理局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胡泉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了(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遗漏部分事实,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闫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