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甘某甲、李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14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甲(绰号“安徽”),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屏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一弟”),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新店镇后山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1年12月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甲(绰号“辉仔”),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3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乙(绰号“阿德”),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3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甘某甲组织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做神戏之名先后在屏南县甘棠乡浙洋村戏院(2013年3月16日-20日)、坂兜村戏院(2013年3月21日)开设“六亭”、“牌九”赌场供张某丑、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己等人赌博,从中抽头营利人民币23000元(其中浙洋赌场营利20000元,坂兜赌场营利3000元),贩卖高价香烟、饮料等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甘某甲组织、指挥、安排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三人进行开设赌场各项事宜、人员分工,发放工资等。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浙洋戏院六亭赌场收取头钱,并获得营利3100元。被告人陆某甲在浙洋戏院赌场内贩卖高价香烟和饮料、监督和接替李某甲抽取头钱、在赌场内外望风看场,在坂兜戏院赌场内抽取头钱并贩卖高价香烟,从中获利2000元。被告人陆某乙(2013年3月16日-18日)协助陆某甲在赌场内出售高价香烟饮料、维护赌场秩序、为赌场望风看场、参与投注等,从中获利2000元。2014年9月1日、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陆某甲、甘某甲先后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龙泉酒店323房间被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陆某乙在屏南县君悦宾馆被屏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甘某甲组织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利用做神戏之名在屏南县甘棠乡浙洋村戏院开设赌场,聚众进行“押六亭”、“牌九”等赌博活动,从中共抽头获利20000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甘某甲、陆某甲又以做神戏之名在屏南县甘棠乡坂兜村戏院继续开设赌场,聚众进行“押六亭”、“牌九”等赌博活动,从中共抽头获利3000元。期间,甘某甲提供香烟、饮料让陆某甲、陆某乙在赌场内高价贩卖,销售额达4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3月16日至20日,负责在浙洋戏院六亭赌场收取头钱,并从被告人甘某甲处分得赃款3100元;被告人陆某甲于2013年3月16日至21日,在浙洋戏院赌场内贩卖高价香烟和饮料、监督和接替李某甲抽取头钱、在赌场内外望风看场,在坂兜戏院赌场内抽取头钱并贩卖高价香烟。并从被告人甘某甲处分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陆某乙于2013年3月16日至18日,协助陆某甲在赌场内出售高价香烟饮料、维护赌场秩序、为赌场望风看场等,并从被告人甘某甲处分得赃款8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甘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龙泉酒店323房间被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陆某乙在屏南县君悦宾馆被屏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向屏南县公安局退赃2000元。同日,被告人陆某乙亦向屏南县公安局退赃800元。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退赃310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甘某甲向本院退赃21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甲、周某、陆某丙、张某乙、陈某、张某丙、陆某丁、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郑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辛、甘某乙、甘某丙、甘某丁、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江某、张某丑的证言。2、证人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江某的辨认笔录。3、书证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的户籍证明,屏南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屏南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陆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陆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四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缴纳)三、被告人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缴纳)四、被告人陆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缴纳)五、被告人甘某甲、李某甲分别向本院退缴的赃款21100元、3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分别向屏南县公安局退缴的赃款2000元、800元,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甘宝丹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