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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阳光超市马棚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阳光超市马棚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玲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阳光超市马棚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通运路71号。经营者黎春阳,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郭富和,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阳光超市马棚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