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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顾连平与陈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连平,陈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934号原告顾连平。被告陈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连平与被告陈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原告顾连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