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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美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731号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霞,系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美欣,无业。委托代理人国振荣,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