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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41-2号申请执行人周**,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退休工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宿舍,身份证号:43060219511105****。被执行人高**,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湘F6XA**号小客车驾驶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纸恒泰小区,身份证号:432423196902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户籍所在地系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堤北村一组35号,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定,于2016年2月16日将案件委托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