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岳宏诉被告杨斌、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宏,杨斌,王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465号原告岳宏,男,1974年1月6日生,住岷县。被告杨斌,男,1985年5月11日生,住岷县。被告王鸿,女,1989年10月29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宏诉被告杨斌、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岳宏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91元由岳宏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