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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易凤平与杨籍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凤平,杨籍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初48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易凤平。委托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籍章。原告易凤平与被告杨籍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凤平的委托代理人邓基田,被告杨籍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凤平诉称:被告在经营货车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时又约定在2014年12月18日前归还。之后,被告未履行付款承诺。为此,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杨籍章辩称:借款不属实,是打牌输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时又约定在2014年12月18日前归还。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承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主张该借款不属实,系赌博的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取款凭条、原、被告的陈述、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在案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取款支付给被告,庭审中,被告主张该借款不属实,系赌博的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存在,应当清偿。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籍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凤平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