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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卓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661号天安第一城三期第3-4幢1单元101A室。法定代表人:丛雅兰,经理。被告:张卓然,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屹审 判 员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