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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国胜木业经营部诉陈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国胜木业经营部,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国胜木业经营部。被执行人陈立,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国胜木业经营部诉被执行人陈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立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国胜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07730元、违约金7950.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6.83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负担诉讼费128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5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立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9181.3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