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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显华、陈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潘显华,陈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152号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青平里1号111室。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显华。被告:陈润。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显华、陈润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