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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露实与赵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实,赵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406号原告张露实。被告赵锦文。原告张露实与被告赵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露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锦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找原告借现金20000元,答应周转两三个月,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赵锦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赵锦文向原告张露实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露实与被告赵锦文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公民之间无息借贷行为,不存在借款利息,因此被告赵锦文应向原告张露实返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锦文返还原告张露实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锦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