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国权与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权,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五师85团2连。组织机构代码55649864-1。法定代表人杜勇剑,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3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博乐市正大钙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