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民学,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民学偿还借款本金102114.52元及利息1326.86(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7.995%上浮40%计算,计收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9元、执行费14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民学有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民学名下的小汽车两辆(车牌号码:粤K×××××、粤K×××××)。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吴永堂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