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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与界首市帮荣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专营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界首市帮荣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专营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78号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继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传宋,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帮荣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专营店。负责人:徐帮荣,该专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界首市帮荣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专营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安徽省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案件受理费760元。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