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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绳红与丁建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丁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430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鑫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