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44号原告何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昌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乙,男,汉族。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武都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力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