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施莱与徐伟伟、黄建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莱,徐伟伟,黄建楠,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童星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施莱。被执行人徐伟伟。被执行人黄建楠。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被执行人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被执行人江苏童星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楠被执行人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楠申请执行人施莱与被执行人徐伟伟、黄建楠、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童星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通皋证经内字第1660号公证书,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通皋证执字第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3月16日偿还施莱借款65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50万元、赔偿金36.4万元,执行费617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2014)通皋证经内字第1660号、(2015)通皋证执字第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