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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三峡图申请谷青松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峡图,谷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48-1号申请执行人三峡图,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谷青松,男,汉族,现住乌审旗。担保人徐增艳,女,汉族,现住乌审旗。申请人三峡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青松的工资进行保全。申请人三峡图用案外人徐增艳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峡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谷青松的工资每月扣留3000元(从2016年4月份开始支付至还清款为止)。二、对案外人徐增艳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