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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李晨曦、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李晨曦,李伟,李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被执行人:李晨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召辉,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李晨曦、李伟、李召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李召辉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西房产(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洪山南路xxx室房产(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84)及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洪山南路房产(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86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被执行人李伟、李召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伟、李召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伟、李召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