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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彦、王正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26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王正信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421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正信银行存款人民币59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