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庞志华与王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华,王国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855号原告:庞志华,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国毅,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华与被告王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并且没有提交符合减、免、缓交条件的相关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志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