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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庞志华与王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华,王国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855号原告:庞志华,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国毅,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华与被告王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并且没有提交符合减、免、缓交条件的相关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志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