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2刑初6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英,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英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振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福来、人民陪审员李玉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毕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办理正式教师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1月至5月期间骗取毕某某10万元。2、2014年7月份,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董某某儿子办理牙克石市地税局正式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骗取董某某102600元。3、2014年9月份,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赵某某儿子办理牙克石市地税局正式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10月份骗取赵某某8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桂英诈骗数额共计2826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桂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桂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毕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办理正式教师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1月至5月期间骗取毕某某10万元。2、2014年7月份,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董某某儿子办理牙克石市地税局正式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骗取董某某102600元。3、2014年9月份,李桂英以其姐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担任领导职务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赵某某儿子办理牙克石市地税局正式工作的事实,于2014年10月份骗取赵某某8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桂英诈骗数额共计28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2、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到案。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照片辨认。5、董某某提交的欠条、收条复印件,汇款凭条,聊天记录,证实李桂英骗取董某某钱款的事实。6、毕某某提交的担保协议、汇款凭条、短消息记录,证实李桂英骗取毕某某钱款的事实。7、赵某某提交的借条、汇款收据证实李桂英骗取赵某某钱款的事实。8、侦查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联系包某某及李桂英自称的男性网友叫王某甲的人。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与李桂英是姐妹关系,李某甲在牙克石市地税局任副局长一职,李桂英从来没有找过我给他人办理地税局正式工作一事,董某某来找过我说李桂英在2014年6月份开始以给其儿子安排地税局上班为由先后在董某某处拿了10余万元办理工作的好处费,我根本不知道这事情,我告诉董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我问过李桂英,她也承认打着我的名义骗董某某这事。李桂英没有找过我办理临时教师转正这事,我和我丈夫也没有这个能力办理。10、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李桂英是其母亲,我不知道李桂英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款的事情,常某某是我好朋友,她来过我家吃过饭,认识李桂英。1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李桂英,她是我朋友包某的母亲,李桂英在电话里跟我说她现在给别人办理找工作的事情,想让我打电话冒充一下她七姐给别人打电话,她好在中间赚取好处费,她在我每次接电话之前都教我说什么,大致就是说我在外地公出的话。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有一个侄女叫王某某,在根河一小学担任临时教师,我问李桂英能不能想办法给王某某办理正式教师工作,李桂英说应该能办,但是需要回牙克石市找他七姐商量,没几天后,李桂英在电话中说办理这件事需要人情费10万左右,之后我就把王某某丈夫毕某某的电话号码给她了,之后的细节我就不清楚了,直到2015年8月份左右,毕某某说这事情可能上当受骗了,我就想办法联系李桂英的七姐李某甲,李某甲说她并不知道此事。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我和李桂英前后脚去的赵某某家的麻将馆,李桂英跟赵某某说,她姐是地税局的副局长,她姐单位给了三个正式工作的名额,赵某某家孩子符合条件,最后定下来的是赵某某给李桂英八万元钱后,李桂英安排赵某某孩子到地税局有正式编制的工作,大概一个月之后的一个中午,我看见赵某某给了李桂英三万元。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桂英是自己的妹妹,李桂英诈骗的事情在她被抓之后我才知道的,我没有说过“王某某的所有档案材料都是我亲自交给李某甲”的话,李桂英也没有让我在饭桌上打掩护之类的话。1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我通过打麻将认识的李桂英,李桂英和我说她姐李某甲是牙克石市地税局的局长,能给我家孩子办理地税局临时工作,需要1万元好处费,当天我就在提款机取款1万元交给了李桂英,2014年7月10日,李桂英说牙克石市地税局有一个正式名额,这个名额想给我儿子,但需要4万办理我儿子工作的事情,于是我和李桂英去农村信用社转账4万汇入她的账户内,后来李桂英说还需要3万元好处费给牙克石市地税局“韩局长”,当天我存入李桂英农村信用社账户内3万元,2015年4月5日李桂英打电话说工作的事情办下来了,五一就能上班,但是需要2万元办理工资卡和保险等事情,我取出2万元现金给了李桂英,2015年4月中旬,李桂英打电话说这几天领着我儿子去呼和浩特面试,需要2600元买车票,我家孩子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给李桂英2600元,再之后李桂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2015年5月中旬,我打电话给李某甲局长,李某甲说对此事并不知情。16、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姨夫杨某某说他的朋友李桂英能给我妻子王某某办理正式教师的工作,说李桂英的七姐是牙克石市地税局的局长,办理这件事需要7、8万元,后来我联系了李桂英,李桂英说她七姐同意办理这个事情,让我汇给她5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了她,在这之后李桂英又陆续以给我妻子王某某办工作为由索要5万,后来李桂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今年过完年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她了,后来我通过朋友联系到李某甲,李某甲让我去报警。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李桂英给我妻子赵某某打电话说她姐李某甲地税系统有三个工作指标,是正式公务员身份,说我儿子符合条件可以办,但是办理工作需要最少8万元,一个礼拜左右,李桂英跟赵某某说需要先交钱,赵某某和她一起去了邮政储蓄所,将2万元存入李桂英银行卡内,半个月之后又将3万元存入李桂英银行卡内,又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在我家麻将馆门口给了李桂英现金3万元。2015年11月份,我媳妇在地税局找到了李某甲,李某甲对我媳妇说根本没有这件事,是李桂英在外面骗人,而且刑警队的人已经找过她了。18、被告人李桂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我通过打麻将认识董某某,董某某知道我姐李某甲是牙克石市地税局局长,就问我能不能给她儿子找个地税局的工作。我问过我姐李某甲,李某甲说到地税局上班必须通过考录。过了几天我对董某某说能给他儿子办理地税局临时工作,需要1万元,之后董某某当天就给了我1万元现金,后来我对董某某说我姐能办正式工作,需要4万,董某某就汇给我卡上4万元,过了不长时间我以找税务局韩局长打点关系骗了她3万,4月份时候我说再拿2万你儿子的工作就办成了,董某某就又汇给我2万,过了几天我以带领她儿子去呼和浩特面试为名骗了董某某2600元,先后骗了董某某102600元。我还骗了杨某某和赵某某的钱,杨某某是我老乡,杨某某知道我姐李某甲在牙克石地税局当副局长,我姐夫梁某某在海拉尔教育局工作,他找我问能不能把他外甥女王某某办成正式教师职工,我就说能办但是需要10万元打点关系,就这样王某某分三次汇到我农村信用社卡里10万元。我以我七姐李某甲在税务局上班能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了王某夫妇8万元,王某夫妇分三次给的我钱,我骗的这些钱都挥霍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桂英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英将涉案赃款予以挥霍,致使涉案赃款无法返还,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桂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振东代理审判员 秦福来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楠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