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536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秦金汉,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