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536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秦金汉,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