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合香与榆次区东赵乡西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合香,榆次区东赵乡西赵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香。委托代理人张俊福,榆次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东赵乡西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保,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根明,榆次区锦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合香因与被上诉人榆次区东赵乡西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合香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合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合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