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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靖江市科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科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科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法定代表人:顾关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明,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舒。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科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科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104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3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育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