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字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周裔州、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周裔州,祁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字9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韬,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省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裔州。被告:祁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周裔州、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263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