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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李建花、唐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李建花,唐双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1440号。法定代表人汤玲,该行支行长。被告李建花,户籍地新邵县。被告唐双江,住邵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建花、唐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