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李建花、唐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李建花,唐双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1440号。法定代表人汤玲,该行支行长。被告李建花,户籍地新邵县。被告唐双江,住邵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建花、唐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