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成兵与马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兵,马海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084号原告宋成兵。被告马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兵与被告马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成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