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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文会与被告陈新立、陈超、毕德怀、李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会,陈新立,陈超,毕德怀,李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22号原告吕文会。被告陈新立。被告陈超。被告毕德怀。被告李红。本院审理的原告吕文会与被告陈新立、陈超、毕德怀、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吕文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681.00元,共计人民币1408.00元,由原告吕文会负担。审判员 马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