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43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2月21日生。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