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德全与杭州萧山新街镇龙莺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全,杭州萧山新街镇龙莺食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688号原告陈德全。被告杭州萧山新街镇龙莺食品店。法定代表人龙喜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全诉被告杭州萧山新街镇龙莺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全撤回对杭州萧山新街镇龙莺食品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德全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