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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徽润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丙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丙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第2280号原告:安徽润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国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代表人:杨丙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丙前,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润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丙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润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丙前97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丙前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语洋名下位于天柱山路东湖山庄碧云阁XX幢XXX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XX**)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