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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80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玉钊,淅川县司法局仓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