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80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玉钊,淅川县司法局仓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