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晓敏、王国强与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敏,王国强,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460号原告彭晓敏。委托代理人李雅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强。委托代理人李雅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孙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敏、王国强诉被告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敏、王国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晓敏、王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敏、王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彭晓敏、王国强承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