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霍伟光、霍江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伟光,霍江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伟光,农民。200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被告人霍江姣,农民。200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伟光、霍江姣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伟光、霍江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伟光、霍江姣于2015年12月18日14时许,窜至临漳县章里集乡北柴屯村,翻墙进入郭成家,进入屋内盗窃,因未找到财物离开。后二人又翻墙进入同村李平家,欲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逃跑途中霍伟光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郭成、李平陈述、证人郭某、赵某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伟光、霍江姣翻墙进入他人家中欲盗窃财物,因被发现盗窃未逞,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伟光、霍江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伟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霍江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