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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良保与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保,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72号原告:李良保,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陈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焕喜,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汤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保诉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保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良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李良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