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亭诉被告刘某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亭,刘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606号原告周某亭,女,199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首云章,男,南郑县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波,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亭诉被告刘某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净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