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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亭诉被告刘某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亭,刘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606号原告周某亭,女,199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首云章,男,南郑县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波,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亭诉被告刘某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净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