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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学勤与马和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勤,马和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627号原告:程学勤,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477。被告:马和臻,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6。原告程学勤诉被告马和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执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学勤,被告马和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学勤诉称: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为被告的工程承揽工地砌砖、扎铁、批灰、支模等工作。经结算,被告合计拖欠原告承揽款187671元未付。2015年12月30日,被告书写欠条一张予以确认。现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187671元。被告马和臻答辩称:确认欠原告款项18671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承揽工地、扎铁、批灰、支模等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2014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原告款项。2015年12月30日,被告签写结算表一张,确认欠原告款项合计187671元。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已依约完成被告要求的工作,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已于2015年12月30日签写结算表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87671元,且被告在庭审中亦予以确认,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报酬1876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和臻���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支付报酬187671元给原告程学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为2027元,由被告马和臻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嘉豪黎素霞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