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洪川、陈少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洪川,陈少英,周金桃,戴爱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800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2楼。法定代表人赵利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一帆、李志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川。被告陈少英。被告周金桃。被告戴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洪川、陈少英、周金桃、戴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2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524元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徐建萍人民 陪 审员 叶其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