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72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金某,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