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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金恋玉与刘伟、孙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恋玉,刘伟,孙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20号原告:金恋玉,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刘伟,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孙长辉,男,吉E3T1**号出租车车主,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恋玉诉被告刘伟、孙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