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3号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满华。被告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捍东。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生产经营权、厂区内铁粉及机械设备,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财产担保。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生产经营权、厂区内矿粉2000吨,及机械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