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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鄢某某,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敏生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刘忠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玮 来源: